民政局

镇海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令第124号),镇海区民政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镇海区民政局编制了《镇海区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镇海区民政局信息包括法定公开目录和补充公开目录两大部分,分二级类别设置。法定公开目录包括机构概况、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信息7,补充公开目录包括政策信息、工作信息、社会监督、办事指南4个类别 。
  (二)编排体系
  

引号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责任处室

责任单位

1、信息内容

简要描述镇海区民政局信息内容。

2、公开方式

公开类别是指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3、发布机构

镇海区民政局
  二、获取方式
  镇海区民政局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镇海区民政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镇海区民政局编制的《镇海区民政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公开形式
  镇海区民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地址www.zh.gov.cn)公开,也可以到镇海区民政局设立的查阅室(具体地址:招宝山街道沿江东路618号)进行查阅。

   3、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镇海区民政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镇海区民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镇海区民政局申请获取。
  1、受理机构
   
镇海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镇海区民政局政府办公室。
  2、申请的条件

  除法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镇海区民政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3、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表》可以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www.zh.gov.cn)上下载,也可在办理机构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镇海区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镇海区民政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或方式提出申请时,镇海区民政局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镇海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
   
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镇海区民政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4、申请办理及期限
  镇海区民政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镇海区民政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镇海区民政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镇海区民政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个人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收费情况
  镇海区民政局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7、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民政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民政局举报受理机构或者可以向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镇海区监察局及上级政府行政机关举报。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区民政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作机构
  镇海区民政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协调机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有关信息如下:
  办公地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沿江东路618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

    联系电话:8626067086267693,传真:86379987

    通信地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沿江东路618号,邮政编码为315200

    电子邮箱: nbzhmz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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